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4种行为方式,创业的人一定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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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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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是一家企业的命门所在,一旦泄露出去将会带来不可预估的损失,甚至有可能会让企业走向毁灭。因此,企业管理人员一定要妥善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而作为员工,也必须要有基本的执业操守,不能泄露商业秘密,更不能剽窃商业秘密。否则,很容易招来牢狱之灾。


  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个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武xx,男,34岁,系北京中x科感光材料技术研究所所长、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付xx,男,39岁,原北京xx西化学品公司临时工,后系北京中x科感光材料技术研究所生产负责人。
 
  1993年11月至1999年5月间,被告人付xx受聘于北京市xx西化学品公司,负责“爱比西sh—1000”化学套药的投放工作,在此工作期间掌握了该化学套药的配方及工艺流程。
  1999年5月,武xx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成立北京中x科感光材料技术研究所。武xx得知付xx上述情况后,1999年6月聘用付xx为感光技术研究所生产负责人,并指使付xx利用自己熟知的“爱比西sh—1000”化学套药的配方及工艺流程,为中x科研究所生产同样有机成分的化学套药——“中翔科1—1—99”化学套药。
  1999年6月至2002年2月,付xx违反xx西公司的生产保密制度及自己与xx西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在xx西公司做临时工期间掌握的“爱比西sh—1000”化学套药的配方及生产工艺流程,为中x科生产“中翔科1—1—99”化学套药。
  2000年1月至2002年2月间,武xx采取低价销售的方式销售“中翔科1—1—99”化学套药,抢占xx西公司的市场份额,销售额达106万余元,造成xx西公司被迫降价销售化学套药,经审计,销售利润降低总额为117万余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武xx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付xx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付xx和被告人武xx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付成术身为北京xx西化学品公司临时工,在工作中掌握了“爱比西sh—1000”套药的配方和生产的流程,并与该公司签定了相关的保密协议,但他受聘中x科研究所后,利用在xx西公司掌握的化学套药的配方及生产工艺流程,为中x科研究所生产与xx西化学品相同的化学套药,系违反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明显触犯了《刑法》第21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
  武xx明知付xx与爱xx公司签定了相关的保密协议,还指使付xx利用其掌握的化学套药的配方及工艺流程,为中x科研究所生产同样的化学药品,系违反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19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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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科普】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二种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所列的行为:“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对此,应明确两点:
  1)行为不是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是一种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法律规定只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2)这一行为指的是行为人明知知道存在前述的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从他人手中获取商业秘密,或获取后再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获取后再披露该商业秘密的。因此,该行为并不直接侵犯权利人的权利,而是通过自己的获取、使用和披露行为间接地侵犯权利人的权利。理解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行为方式,
  
  作为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核心技术研发人员或者竞争对手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当清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行为方式,牢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红线,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知法犯法。
 
  如您遇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的困扰,欢迎拨打13926527105与我们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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