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侵权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后,是否构成侵犯那商业秘密罪主要看两点:第一,情节是否严重;第一,主观意识是否强烈。
主观意识
侵权人在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到底是无意还是故意?这一点并非能够直接左右是否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关键点,但是,有意泄露商业秘密,笔者认为这是衡量“情节严重”的要点之一。如果是无意直接泄露商业秘密,有部分权利人会网开一面不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当然,这得建立在损失不严重、后果轻微的情况下。
情节是否严重
在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界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时,不会再像以往那般唯结果论地注重于“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而是更加注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性质,也就是情节是否严重。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情节严重与特别严重”又该如何鉴定?
虽然关于侵犯商业秘罪情节严重与否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根据现有的案例分析,诸如侵权人的主观意识、造成重大损失、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后果也是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因素。另外,就算没有造成损失,但因侵权人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而导致公司倒闭的,这一情况也可大可能算是情节严重,也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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