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后果很严重,轻则赔偿重则坐牢

侵犯商业秘密后果很严重,轻则赔偿重则坐牢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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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有胆识、有野心的年轻人,选择合适的行业,到该行业颇具规模的公司上班,或两年,或三年…当时机成熟的时候,他便会辞职单干,利用自己所积累的经验创办自己的公司。

这,大概是当下我国90%小型创业公司走过的相同道路。
 
若单单是利用自己所学习积累的经验,这倒是没什么问题。但要是涉及侵犯商业秘密这一范畴,那可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个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例。
 
手铐

案件概述

B公司是一家生产机械设备的公司,骨干人员均是一起在A公司任职过的同事,法人代表/老板李某,曾任A公司采购部经理;销售部经理胡某,曾任A公司销售主管;技术部主管黄某,曾任A公司工工程师。近几年来他们把B公司经营得有声有色,小日子过得也是相当滋润。
 
2018年7月某日,公安人员先后把黄某、李某、胡某从B公司带走。原来,他们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作案经过大概是这样的:
 
在A公司任职期间,李某与胡某关系很好,两人均属A公司高管级别人物。李某负责采购,胡某负责销售,这一买一卖之间,他们觉得A公司生产这种设备的利润空间实在太大了,于是便动了歪念。
 
几经周折之下,李某和胡某搭上了黄某,后者在A公司是搞技术的,他手上掌握着A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诸如设备设计原理、设计图纸、制作配方等等。在李某和胡某的诱惑下,黄某把A公司关于设备制作的所有机密资料都拷贝到了个人U盘里供他们日后创业使用。
这哥仨儿一合璧那可不得了,李某掌握A公司的原材料的供应源头,胡某更是深知A公司的销售模式,再加上黄某掌握的制造技术,从供应到制造再到市场,可谓是一应俱全,所创立的B公司自然生意红火啦。从B公司成立到三人被抓,他们共计获利107万元,法院认为这是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所得的非法收入,应算作是A公司的实际损失。
 
三人被抓后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故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决:
 
判处被告人李某英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80000元;
 
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
 
判处被告人董某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
 
 
【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知识延伸】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及具体情形,包括: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
 
四、明知前款所列行为,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的定义则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中规定的: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案中,李某、胡某、黄某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观意识极强,明知道自己所作所为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造成A公司高达107万元的经济损失,理应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责任。但考虑到这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坦白,亦可依法从轻处理。十八九个月的有期徒刑+十几万的罚金,其实算量刑比较轻的了。笔者斗胆猜测一下,估计这三人应该是聘请了比较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得到了非常有效的辩护,不然可能会判得更重一些。
 
另外,还是要提醒一下大家,创业归创业,无论如何不能做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否则后果太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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