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判?权威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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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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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是指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一旦被法院认定具有上述行为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判?
 
手铐

   在2021年3月1日之前,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规定是: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如何定义“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什么又是“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最高法院及检察院于2020年9月14日,就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关量刑标准,给出了如下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三)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而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而在2021年3月1日之后,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规定,修改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修改后的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主要有三点变化:
 
   一、把最高刑由7年提高到10年;
   二、用“情节严重的”代替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用“情节特别严重的”代替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但对于修改后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情节严重的”及“情节特别严重的”又如何定义呢?截至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之前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关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的解释来理解。
   
   那么,最后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判?

   笔者认为,首先,要看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是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如在之前,适用旧的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规定。如在之后,便适用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规定,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次,其中“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定义,可以参照上述两高关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的解释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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