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单位犯罪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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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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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5年10月、2006年7月,被告人泽某、张某分别加入易罗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研发经理及产品部经理、副总经理,两被告人入职时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合同》,被告人保证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信息,不得为自己的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不得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2010年底,两被告人共谋离开易罗公司自行另设新公司并经营原公司的同类产品,遂委托上海恒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PCBA板,欲再自行采购其他零部件后组装出类似GIS采集器销售后牟利。
 
  2011年3月,被告人张某与冯某(系被告人泽某之丈夫)、宋某三人成立了昊纬公司,同年4月,被告人张某、泽某从易罗公司离职后进入昊纬公司,张某担任总经理,泽某为研发经理。两被告人组织他人将上海恒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PCBA板及采购的其他零部件组装成GIS数据采集器,并定型为S10对外销售。
 
  2011年9月,被告人张某又委托深圳中恒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PCBA板,由昊纬公司员工潘某(原易罗公司硬件工程师,负责E750等产品的开发,2011年6月被公司开除)根据两被告人提供的S10采集器设计出改进图纸,并由被告人泽某将相关文件发送给深圳中恒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据此该公司共计生产PCBA板1000余片,亦由两被告人组织他人组装成GIS数据采集器,并定型为S12对外销售后牟利。
 
  【观点】

  两被告人在尚未离职及昊纬公司尚未成立前,即已利用易罗公司的相关商业秘密委托他人加工侵权产品的核心部件及组装侵权产品,昊纬公司成立之后,主要经营活动为生产、销售S10、S12型侵权产品,故不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其该辩称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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