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之前代理的一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案件里,有不少是侵权人的家属或伴侣前来咨询委托律师的,因为侵权人已经被公安机关拘留。在面对这种家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拘留的情况时,前来咨询的人大多比较急躁、慌张,我们对此表示理解。但是真正能够帮到辩护人的只有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家属配合着做事情即可。

根据我们8年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经验,总结出以下三点基本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经验: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法一:对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提出质疑;
1、非公开性,区别于知识产权的部位公众所知;
2、利益相关,即能不能给权利人(原告)带来商业利益,以及同行竞争优势;
3、保护措施,权利人(原告)是否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进行合法、有效的保密。
通俗说,原告起诉被告时,那你原告必须得先保证自己主张的“商业秘密”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否则谈何侵犯商业秘密?因此,质疑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是专业商业秘密律师在辩护时采取的最基本的辩护方法之一。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法二:侵犯行为是否存在;
1、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原告的信息不相同也不相似。
关于这一点,律师可采用"密点对照"的方法进行分析,即将原告主张的秘密信息中的要点与被告使用的信息中的要点进行对照,以论证两者间的相同及区别点。当然,律师也可直接申请有关机构对此进行鉴定。
2、被告没有可以接触到原告信息的条件与可能性。
3、被告的信息有合法来源,比如:使用已经原告许可同意;使用系从其他第三方善意取得,而且从未收到原告关于不能使用该信息的通知;被告使用的信息系被告自己独立取得的,与原告信息无关;被告使用的信息系被告通过反向工程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被告使用的信息来源于公开信息。
4、被告所使用的信息是被告作为职工为原告工作时自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积累起来的经验,它已经成为被告个人价值与人格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被告以其为他人工作并赖以谋生,并不侵权。关于这一点,需提请注意的是,对于被告故意采用记忆的方式带走原告信息并披露或使用的,实践中一般仍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法三:以损害不存在或数额计算没有依据为由进行抗辩
1、原告销量减少的计算不正确。比如:销量减少还有其他市场因素等。
2、原告的利润计算不正确。比如:将未使用商业秘密产品的正常利润与因使用商业秘密信息而增加的利润相混淆。
3、损失的计算方式不对。比如:多重标准叠加计算。
4、法定赔偿不合理。
以上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法,是所有专业商业秘密律师常用的辩护方法。如所涉及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比较复杂且造成的损失比较庞大,那就不能纸上谈兵了,一定要与律师面对面深入探讨才能得罪最终的有效辩护方案。